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357号原告:江苏美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
法定代表人:秦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樱桃家纺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号永旺梦乐城***号。
经营者:杜华。
原告江苏美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樱桃家纺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美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江苏美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