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润洲花园店,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19号润洲花园2区10幢101号。
经营者:吕云霞。
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60号1幢第1至3层。
法定代表人:任满平。
被告: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运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祺源。
被告: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环城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孙桂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锋,男,汉族,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福,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润洲花园店、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