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80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三十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翰兰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75号莲塘第一工业区105栋3楼一阁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AJBR56。
经营者:刘婵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698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翰兰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