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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62号
案件名称62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6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士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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