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泰医药超市。
负责人:杜静。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渭南市华州区恒泰医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泰医药超市于2017年6月15日自行达成和解。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