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58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代表者: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楚如,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亨城,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系被告陈楚如之丈夫。
被告: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生。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陈楚如、被告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其余175元退还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