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477号原告:楼锦萍,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西溪镇旺来鑫运动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黄溪滩村****号,经营地址永康市长城工业区九鼎路***号。
投资人:应剑明。
原告楼锦萍与被告永康市西溪镇旺来鑫运动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楼锦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楼锦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锦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