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众家福便利同茂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社区同茂路同二街南三巷*号。
经营者:陈基福,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现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众家福便利同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