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01号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