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初17号原告:京山县曹武镇小稳米厂,住所湖北省京山县曹武镇曹汤路**号。
经营者:王小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郑岭村。
法定代表人:郑万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山县曹武镇小稳米厂与被告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京山县曹武镇小稳米厂的经营者王小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加强、何世丽,被告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京山县曹武镇小稳米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山县曹武镇小稳米厂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京山县曹武镇小稳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80元,减半收取21640元,由京山县曹武镇小稳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