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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森、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608号
案件名称张庆森、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庆森,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森,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红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

上诉人张庆森因与被上诉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森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庆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张庆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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