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6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珲春市鼎汇丰重庆老火锅城(原珲春市时尚澳门豆捞城)。
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经营者:嵇全海,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与建设一路交叉口华瑞中心***层。
法定代表人:���尧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珲春市鼎汇丰重庆老火锅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珲春市鼎汇丰重庆老火锅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