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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丰都创源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756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丰都创源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都创源商贸中心,付友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756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市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丰都创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号楼**号。

经营者:陈宝成,男,1962年1月19日,住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友松(实际经营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都创源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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