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0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荣达磨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万贯五金机电市场16号大厅B14号。
经营者:黄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新坛,男。
系金牛区荣达磨具经营部员工。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荣达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荣达磨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