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民初2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张侠娱乐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
经营者:张侠,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张侠娱乐器材经营部(简称张侠娱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侠娱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侠娱乐经营部立即停止对“雀友”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销毁库存;
2.张侠娱乐经营部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
3.张侠娱乐经营部承担浙江松冈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侠娱乐经营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雀友”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其中第1110578号“雀友”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被持续使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浙江松冈公司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6年3月4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张侠娱乐经营部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计2台,并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经认定张侠娱乐经营部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1日作出了(濉临)市监罚字〔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侠娱乐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权。
浙江松冈公司依据张侠娱乐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浙江松冈公司打假维权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请求法院支持浙江松冈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侠娱乐经营部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松冈公司举证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浙江松冈公司身份信息,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2,公证书、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用以证明浙江松冈公司是三个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证据3,张侠娱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张侠娱乐经营部身份信息及侵权事实。
证据4,购销合同三份,用以证明浙江松冈公司销售麻将机的价格作为本案参考。
证据5,(2016)苏04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10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批复,用以证明“雀友QUEYOU”为驰名商标。
证据6,律师费银行回单,用以证明浙江松冈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系合理开支。
张侠娱乐经营部未质证、未举证。
浙江松冈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其中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浙江松冈公司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将“雀友”品牌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浙江松冈公司普通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并且享有可以以自己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及领取赔偿款等权利。
2016年3月4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对张侠娱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张侠娱乐经营部购进雀友麻将机2台,以700元的价格销售1台。
2016年6月11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濉监)市监罚字(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张侠娱乐经营部销售雀友全自动麻将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对张侠娱乐经营部处以没收侵权“雀友”全自动麻将机共计1台,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其中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以自己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侠娱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侵权,并作出相应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张侠娱乐经营部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浙江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故浙江松冈公司要求张侠娱乐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浙江松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张侠娱乐经营部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张侠娱乐经营部承担的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及浙江松冈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与合理支出的数额为6000元。
因张侠娱乐经营部的涉案侵权麻将机已被工商机关没收,对浙江松冈公司要求张侠娱乐经营部销毁库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濉溪县张侠娱乐器材经营部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
二、被告濉溪县张侠娱乐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张侠娱乐器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玉科审判员 赵永生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晓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