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远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1号十层1012之十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远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