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290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朔县佳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
经营者:胡朋。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A公司)与被告阳朔县佳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佳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三A公司诉称,三A公司于1997年和2001年先后注册了第924330号、第1620620号和第1624728号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6类包括纸牌、扑克牌等。
三A公司将第1624728号商标投入使用,生产的“三A2020”扑克牌获得市场的一致好评。
三A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同时成为该公司授权的以上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
经过数十年的努力,三A公司将企业建成行业领导者,生产的扑克牌畅销国内市场,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并获得一系列荣誉,其中第924330号商标在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被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佳乐经营部销售的“三A扑克”非三A公司生产,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与三A公司的第924330号和第162472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其包装使用了与三A公司的2020扑克牌极为近似的图案。
佳乐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该侵权产品,侵害了三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判令:1、佳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A公司第924330号和第16247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佳乐经营部赔偿三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万元;
3、佳乐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佳乐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桂林市,侵权行为亦发生在该住所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桂林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A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标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并未在本案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因此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而属于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