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雪丹与台州市华鑫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744号
案件名称王雪丹与台州市华鑫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丹,台州市华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44号原告:王雪丹,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华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桐杨居。

法定代表人:张华。

本院在依法受理原告王雪丹与被告台州市华鑫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雪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雪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