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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唯肯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踏青实业有限公、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灵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417号之二
案件名称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唯肯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踏青实业有限公、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灵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唯肯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灵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17号之二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肯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9828号,法定代表人:李震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汇川路99号2312室,法定代表人:孟德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肯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灵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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