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8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石浦宏发麻将桌店,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金山路318号。
经营者:葛世会,该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石浦宏发麻将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