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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鸿顺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02民初7656号
案件名称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鸿顺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鸿顺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7656号原告: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图书馆第四层(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鸿顺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北大路293号鼓前花园1#楼02#店面。

经营者:梁利华,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第三人: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楼42层18室。

法定代表人:柳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政享,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鸿顺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及第三人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以已与福州市鼓楼区鸿顺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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