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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丹盛塑胶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16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丹盛塑胶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丹盛塑胶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16号之一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1005号。

法定代表人周再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宁,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丹盛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海康城国际花园15栋l单元18B。

法定代表人邢丹。

被告: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15层C单元。

负责人孙江涛。

被告: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2号1-2层、4-5层、6层601-604室。

法定代表人JanKreibaum。

被告:科莱恩化工(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JanKrei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师、刘肖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丹盛塑胶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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