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初8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义靖,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鼎尚超市。
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复兴路***号。
经营者:蔡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山县鼎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