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92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蓬莱市大鹏机电设备销售中心。
住所地:蓬莱市东关路***号。
负责人:刘天俊,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
本院在审理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市大鹏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