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156号原告:但家飞,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莉,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张文彬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蕙兰路1号龙头寺汽车站内下客巷1层3-4号。
经营者:张文彬。
被告:余涌,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家飞与被告两江新区张文彬餐馆、被告余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但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但家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家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但家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