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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家飞与两江新区张文彬餐馆余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7156号
案件名称但家飞与两江新区张文彬餐馆余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但家飞,两江新区张文彬餐馆,余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156号原告:但家飞,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莉,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张文彬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蕙兰路1号龙头寺汽车站内下客巷1层3-4号。

经营者:张文彬。

被告:余涌,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家飞与被告两江新区张文彬餐馆、被告余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但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但家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家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但家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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