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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劲松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轻舟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原告毛劲松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轻舟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劲松,沈阳市大东区轻舟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323号原告:毛劲松,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61969********,系开封劲松食品有限公司独资法人代表。

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庚春,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轻舟食品商行,住所地:沈阳龙之梦雅仕茶城负*层****号。

经营者:贾复,男,住所地:沈阳龙之梦雅仕茶城负*层****号。

原告毛劲松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轻舟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劲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劲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劲松承担(原告已预交2310元,2285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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