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4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百特数码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西路物价局门面,经营者万方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百特数码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