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14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顾国祥。
被告: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经营者:朱金林,男,1954年5月29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油经营部、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