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06号原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2幢905、906单元。
法定代表人任雪松,总裁。
委托代理人章建勤,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思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507F。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春慧,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惠君晨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08号16号楼1301室。
原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思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惠君晨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以与二被告采取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六元,减半收取六百七十八元,由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