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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孤堆德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6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孤堆德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区孤堆德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6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1502-3。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孤堆德顺超市,经营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街道德顺购物广场。

经营者:邹德顺,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集区孤堆德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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