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谢小如与深圳沃森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840号
案件名称谢小如与深圳沃森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如;深圳沃森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840号 原告:谢小如,男,汉族,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沃森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科技园甘李6路**吓围工业区**厂房301B。

法定代表人:彭军。

原告谢小如与被告深圳沃森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谢小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如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小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小如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