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27号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KFR-51LW/BpTA01+2空调产品的财务账簿、交易合同、送货单据、库存数量等资料,以及被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关于KFR-51LW/BpTA01+2空调产品的制造、销售、库存的相关数据。
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新业四路8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47××**)提供了担保金额为10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新业四路8号的房地产,查封额度为100万元。
二、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KFR-51LW/BpTA01+2空调产品的财务账簿、交易合同、送货单据、库存数量等资料,以及被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关于KFR-51LW/BpTA01+2空调产品的制造、销售、库存的相关数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