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溪县遂城金运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陈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遂溪县遂城金运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