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459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南区15-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胥口成人之美日用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631号。
经营者:黄大超。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胥口成人之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吴中区胥口成人之美日用品店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