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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683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683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容辉路6号二楼A。

法定代表人:梁盛雄。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扣押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同时,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批复内容,本案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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