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5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东莱长芝手机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港城大道***号。
经营者:张仁泉,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东莱长芝手机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