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08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
被告:永康市顾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永康市顾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2021年4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