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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开河、孙福标商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民终243号
案件名称余开河、孙福标商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开河,孙福标,匡威鞋服(金溪)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开河,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荣,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清,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标,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姜先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威鞋服(金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福标。

上诉人余开河因与被上诉人孙福标、匡威鞋服(金溪)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开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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