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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九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749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九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宋九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49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九举,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九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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