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深圳市富贵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钊龙。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贵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经调解组织调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