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82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64180567。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君易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银苑社区赵宅五区2幢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772174207。
法定代表人:于龙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君易烟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