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44号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枣庄市抱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枣庄经济开发区东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洪祥,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枣庄市抱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