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142号原告:浙江朝日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刘洋村。
法定代表人:洪伟。
被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彩资北路61号A栋一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朝日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朝日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朝日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朝日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75元,减半收取2987.5元,由原告浙江朝日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