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2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香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荣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潘德荣,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南通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荣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