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0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园区利娟超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朝阳小区***栋***室。
经营者:李景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园区利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2017年7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