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初2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上海家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其鑫,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负责人:沈军芳,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和其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