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471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裕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29号1幢K-04号。
法定代表人:孙驰。
被告:五常市裕润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乡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鹤。
被告:五常市天沛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乡镇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孙继新。
被告: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周涛。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黑龙江裕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五常市裕润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常市天沛源米业有限公司、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裕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五常市裕润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常市天沛源米业有限公司、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裕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五常市裕润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常市天沛源米业有限公司、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裕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五常市裕润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常市天沛源米业有限公司、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福州米厂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