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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1740号
案件名称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740号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溁湾桥北001栋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4000020843。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质强、吴迪,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3栋14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3483615440。

法定代表人:苏晓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合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耐阳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和销毁库存;

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光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可耐阳光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原告光合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2257749号“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秤;

信号灯;

防护面罩;

电池;

电池充电器;

电栅栏;

电暖衣服(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止。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22812号公证书所附word文档打印页显示,登录“××”,在搜索栏中输入“光合硅能”,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光合硅能12V100AH储能电池光合硅能12V100AH铅酸免维护蓄电池”产品,进入“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页面。

点击“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页面顶部“供应产品”一栏下的“查看所有分类”,进入相关页面;

点击页面中的“光合硅能12V4AH储能蓄电池光合硅能12V4AH铅…”产品,进入相关页面,界面显示该产品1个成交,0条评价,在购买量为1-4��时价格130元/个,在购买量为5-9个时单价为120元/个,在购买量大于等于10个时价格为110元/个,选择采购量为1,价格为130元。

点击“立即订购”,进入相关页面,显示货品总价为130元,运费为0元,点击“提交订单”,对上述操作均进行截屏。

原告认为被告可耐阳光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上公开宣传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原告的“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的电池等产品,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阿里巴巴网(××)是阿里巴巴公司开办的网站。

阿里巴巴公司在其公开发表的服务条款中载明:“阿里巴巴网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

同时,阿里巴巴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不会且不能牵涉进交易各方的交易当中。

敬请注意,阿里巴巴不能控制或保证商贸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亦不能控制或保证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以及相关交易各方履行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您同意并承诺,‘您的资料’和您供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交易的任何‘物品’(泛指一切可供依法交易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各种形态存在的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某种权利或利益,或某种票据或证券,或某种服务或行为。

本协议中‘物品’一词均含此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对该物品享有的物权,或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隐私权、名誉权”、“对于您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阿里巴巴免责”。

阿里巴巴公司在公开发表的法律声明中载明:“本网站上关于阿里巴巴ALIBABA会员或他们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阿里巴巴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7年5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应阿里巴巴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现场监督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曼丽操作公证处的电脑,经搜索确认被控侵权的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还查明,被告可耐阳光公司系涉案网店在××的注册人,成立于2015年6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苏晓敏,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第12257749号商标注册证、(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22812号公证书及所附word文档打印件、(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4号公证书、(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7498号公证书及截屏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光合公司系第12257749号“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光合公司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可耐阳光公司销售的电池与第12257749号“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

经比对,被告可耐阳光公司在××网站上销售的产品图片上使用的“光合·硅能”及图形标识与原告第12257749号“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

被告可耐阳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故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和销毁库存)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因现存证据不足以证明可耐阳光公司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其停止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维权费用支出,除了购买侵权实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原告未提交差旅费、复印费、打印费发票,故本院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原告已当庭确认被控侵权的商品链接已经被删除,并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要求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北京可耐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元。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北京可��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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