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40号之一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6层637号。
法定代表人:齐福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福利,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齐福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齐福利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齐福利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齐福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