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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骑士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258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骑士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骑士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58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深圳市龙骑士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玉路东侧晔明模具工业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代强。

原告雷正举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骑士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6月27日,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雷正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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